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3-17 点击次数:3311 发布人:柳叶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和《华南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责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五条 二级单位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实验场所(房间)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确定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和认定,认定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经所在单位确认,报国有资产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并在学校实验室安全信息系统作同步更新。
第八条 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的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辐射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九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划分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化学反应过程释放的有害物质或产生的高温高压。管理重点为对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麻醉品与精神药品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危险源的申购、储存、领用、处置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和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
第十条 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室划分为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1)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2)生物材料,包括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3)有毒有害易燃药品,包括强酸强碱类试剂、生物分子提取试剂、生物染料等;(4)高压灭菌器、高速离心机、电热式烘箱、双蒸馏水器等。这些危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或人体感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管理重点为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室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学生开展动物实验前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穿戴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等。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电气、电子、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室划分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功率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为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和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室划分为辐射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装置。管理重点为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实验场所划分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仪器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的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审查设备供货方资质,按照要求科学使用相关设备并取得必要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划分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或易燃物品引发的消防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 个等级。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等。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含剧毒气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麻醉和精神类药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人间传染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品、单台功率超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压力等级大于20MPa的高压容器的实验室;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除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易制爆品外的危险化学品、有毒、易燃、易爆气体、人间传染的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生物制剂、农药、实验动物、特种设备、马弗炉、电阻炉等大功率加热设备、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带外置电池的不间断电源(UPS)的实验室;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普通化学试剂、普通生物制剂、非有毒、易燃、易爆气体、 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电炉、电热枪、电烙铁、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高速离心机、植物培养室、培养箱、冰箱、服务器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高压灭菌锅、小型反应釜等简单压力容器、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的实验室;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3类的其他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信息门牌上标明安全风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报学院安全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安全风险一至三级的实验室,相关资料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特种设备操作必须持有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四)实验室必须有安全值日表、安全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和(或)病原微生物动态使用台账和清单等安全管理台账,必须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五)实验室剧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管控类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人员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注意对使用登记、存储场地等相关信息的保护,严防丢失;
(六)学校定期投入安全专项经费,保障实验室重大安全风险防控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日常运营与维护。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如下: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自查每天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周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月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二级单位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巡查每学期不少于 1 次。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施学校巡查,二级单位负责实施所在单位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