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进口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自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0 点击次数:3981 发布人:柳叶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179号)有关规定,请各单位对近三年监管期内进口减免税货物的使用状况进行自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通过海关放行入关的减免税进口货物(详见附件1)。
二、自查内容和要求
(一)自查内容详见《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附件3)。
(二)材料填报要求。各相关单位根据附件1的设备清单进行逐台自查,如实填写附件1中“执行进度”,并将汇总情况填写附件2和附件3。自查材料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附件1-附件3电子版和纸质版扫描件(以单位名称命名)发送至邮箱:20200120@m.scnu.edu.cn。
(三)逾期未提交减免税自查情况的单位,海关将暂停受理该单位的减免税申请业务,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报送自查材料。
联系人:周老师、曹老师,联系电话:85216525、85211216。
附件:1.《华南师范大学2018-2021年度进口减免税货物
明细表》;
2.《减免税进口货物使用明细表》;
3.《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2年5月7日